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