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