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供电设施建设跨越、穿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河涌以及水利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发生的损失向相关权利人给予补偿。涉及城市道路、公路挖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道路修复费或者按照不低于原道路技术标准自行修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