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重要电力用户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认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重要电力用户档案。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执行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紧急状态下,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不能保证保安负荷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及时提供支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