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标准的情况下,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并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因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标准,确需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的塔(杆)基础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供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不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