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高负荷管理水平,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削减负荷。用户应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合理分配生产、生活等用电负荷,错峰生产;鼓励用户建设和运行储能等灵活调节设施;工商业用户应当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环节实行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实现灵活可调节负荷单独接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