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供电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每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并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