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供电企业的指导下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需要现场勘察确定地下电力管线位置的,由建设单位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飞无人机,但因农业、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环保、测绘、能源等作业确需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并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