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供电企业依法采取中断供电措施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中断供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停电决定的,应当明确停电范围和起始时间,将书面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