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实行新型电费收取监督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