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用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物业服务人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电,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