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31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载体,坚持党建引领,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的政策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排查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服务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全市网格员队伍建设,统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以及维护,协调处置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评价,指导本辖区网格员队伍建设,协调处置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对网格员上报事项进行分流交办,做好本辖区网格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指导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动员所联系对象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网格
网格划定后,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办理。
第四章网格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范、绩效考核等制度,指导和督促网格员履行职责。
具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组织下,对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对网格员进行入职前培训,网格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志愿者身份加入网格工作团队。
支持、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建立网格议事制度,民主协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务。
第五章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做好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三)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四)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六)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七)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事项。
对纳入清单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等配置到网格。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纳入或者退出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网格员报告的事项,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分流至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协调办理的,应当逐级上报。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限时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反馈。
第六章工作保障
对表现优秀的网格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晋升岗位等级。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平台受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等功能,开通线上咨询、专家指导通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加强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使用分级准入制度,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具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相关数据信息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