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