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平台受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等功能,开通线上咨询、专家指导通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加强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使用分级准入制度,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具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相关数据信息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