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第八条有效网格由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相当、规模适度、方便管理、边界清晰的标准划分,经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批准,报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备案。网格划定后,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