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网格员对发现和收集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无法办理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报告。

对网格员报告的事项,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分流至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协调办理的,应当逐级上报。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限时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