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市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全市网格员队伍建设,统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以及维护,协调处置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评价,指导本辖区网格员队伍建设,协调处置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对网格员上报事项进行分流交办,做好本辖区网格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指导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