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对纳入清单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等配置到网格。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纳入或者退出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