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0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31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运行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
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按照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的标准,实现便民服务中心(站)全覆盖。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统一制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通行、交流、办理全程无障碍服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
首席事务代表和派驻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周末、节假日提供政务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或者补休。
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
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预约或者线上申请。
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下列事项实行一件事一次办:
(一)企业开办、生产经营、变更、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二)个人出生、入学、就业、就医、婚育、退休、死亡等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房产交易、税费缴纳、水电气联动过户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踏勘、审图、测绘、验收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受让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交地即交不动产权证书;
(六)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交房即交不动产权证书;
(七)其他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置跨区域通办专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跨区域通办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异地办事服务。
通过便民服务中心(站)、集成式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动跨区域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条件或者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逾期处理办法;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政务服务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办理条件、标准、流程和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办理条件的,依法撤销决定。
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全面梳理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逐项明确政策依据、政策标准、享受主体、兑现方式等内容,形成免申即享政策清单;提升免申即享企业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政策集中公布、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即时兑现。
分类编制惠民政策、人才政策、招商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等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二)为企业开办、工程建设等复杂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和依申请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三)其他依申请确需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事项。
(一)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二)为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三)为申请人提供预约、错时、延时服务。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信用监管与惩戒淘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
政务服务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全时段受理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
政务服务热线应当与同级110报警服务平台实现高效对接联动。
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及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督促、整改、反馈机制,实现政务服务投诉有诉即办。
市、县、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回访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明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办理的;
(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三)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未在保留证明清单之内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不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六)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粗暴、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拖延的;
(七)政务服务部门未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受理,擅自受理审批后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补录线上流程的;
(八)在办理政务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九)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政务数据的;
(十)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十一)政务热线承办单位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
(十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