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服务指南等。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

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