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职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