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