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