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定期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