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定期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