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审批、现场办理、数据共享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