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窗口,负责受理、协调和督促办理依法应当办理而未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