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