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公示,并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