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