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监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强化河湖水生态环境源头治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河湖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河湖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河湖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与保护以及社会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治理与保护作出约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总河湖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总河湖长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
市、区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级总河湖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治理与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下级相应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三)明确责任河湖跨行政区域的治理与保护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四)审定、组织实施责任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
(五)按照规定频次巡查责任河湖;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
(二)配合上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责任河湖的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养护;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河湖长办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决策事项拟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协调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三)承办河湖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建立一河(湖)一档;
(五)协助本级河湖长做好河湖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非法排污、取水、倾废、设障、捕捞、垂钓、烧烤、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破坏水生态环境、危害河湖安全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交办事项。
前款规定的成员单位管理事项已纳入本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的,按照本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区、镇(街)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湖日常巡查、养护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市、区总河湖长可以签发总河湖长令,部署开展河湖长制重点工作。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湖协同治理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河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湖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前款公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一)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并反馈;
(二)属于下级河湖长职责的,督促下级河湖长予以处理;
(三)属于上级河湖长职责的,提请上级河湖长协调处理。
镇(街)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劝阻,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应当组织整改,不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应当及时向责任河湖的上一级河湖长、河湖长办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对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督办。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
市河湖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对河湖治理与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公布河湖健康状况,明确重点督察督办事项和任务。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河湖长制工作相关的基础数据以及相应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实现治理信息互联互通。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河湖水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综合运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依法监督破坏河湖水环境行为人履行河湖生态恢复责任。
第四章监督考核
市、区总河湖长适时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总河湖长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级河湖长每年听取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的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以及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报告。
市、区总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市、区河湖长组织对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本级河湖长办承担。
各级河湖长可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下一级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同级河湖长办可以根据市、区总河湖长以及各级河湖长的交办,具体承担前两款规定的约谈和督促整改工作。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政务处分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