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河湖长办根据所辖河湖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聘河湖专管员,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交通工具。河湖专管员负责协助河湖长办做好河湖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

区、镇(街)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湖日常巡查、养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