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河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河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湖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前款公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