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镇(街)三级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湖长办),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承担河湖长制具体工作。

各级河湖长办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决策事项拟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协调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三)承办河湖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建立一河(湖)一档;

(五)协助本级河湖长做好河湖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