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有效市、区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重大问题。总河湖长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