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八条有效市、区总河湖长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长会议,部署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任务、行动。市、区总河湖长可以签发总河湖长令,部署开展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