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总河湖长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长会议,部署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任务、行动。

市、区总河湖长可以签发总河湖长令,部署开展河湖长制重点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