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河湖长办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接到涉及河湖治理与保护问题的投诉、举报的,各级河湖长办应当进行核实并按照程序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