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同级河湖长办统筹确定牵头、配合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