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七条有效实施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同级河湖长办统筹确定牵头、配合的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