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质、水量以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监测,发现河湖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或者存在水环境污染情形的,及时督促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河湖水质监测信息和水环境污染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