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确定为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由市、区总河湖长调整确定。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非法排污、取水、倾废、设障、捕捞、垂钓、烧烤、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破坏水生态环境、危害河湖安全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交办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