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总河湖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