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九条有效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重大问题会商制度,组织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对专门性、突发性以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进行会商论证,及时调度处置。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湖协同治理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