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有效镇(街)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二)配合上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责任河湖的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养护;(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