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镇(街)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

(二)配合上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责任河湖的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养护;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