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