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9月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成员推荐产生。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依照规定对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财务计划应当由监事会参与制定或者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备案。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卡结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因特殊困难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应当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会计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三)参与拟定财务计划,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成有关财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做好财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确定若干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配备一名主办会计。
(一)分村、分户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审查各项支出凭证是否符合会计管理和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办会计结报收支情况;
(四)按月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明细账;
(五)做好财产、物资的登记造册工作,并定期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检查、核实;
(六)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财务状况;
(七)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
(八)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会计事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办会计负责资金收支、债权债务、资产的登记以及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当逐项逐笔公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内和离任时,应当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实施的;
(二)多头开户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监事会的;
(五)监事会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开财务活动的。
(一)未按照规定批准支出的;
(二)非生产性支出超出总量控制的;
(三)擅自借贷的;
(四)因公务活动借款在公务完毕后未按照规定时限结清账务的;
(五)擅自决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向外借出的;
(六)擅自决定减免应收款项的;
(七)未按照规定变卖或者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未按照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
(九)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
非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摊派、集资或者平调资产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通报;已经收取的钱物,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