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妨碍、阻挠会计人员或者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非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摊派、集资或者平调资产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通报;已经收取的钱物,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