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实施的;

(二)多头开户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监事会的;

(五)监事会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开财务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