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确定若干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配备一名主办会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