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