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现金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卡结算制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