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村、分户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审查各项支出凭证是否符合会计管理和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办会计结报收支情况;

(四)按月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明细账;

(五)做好财产、物资的登记造册工作,并定期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检查、核实;

(六)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财务状况;

(七)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

(八)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会计事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办会计负责资金收支、债权债务、资产的登记以及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